法律分析:副:协抓全面工作,主抓队伍建设,分管政工、办公室、工会、见义勇为、行管、消防等工作。
法律依据:《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条 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报告全国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情况。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报告。
第十一条 警务督察局配备一名,副若干名,内设警务督察队和与督察工作相适应的处、室。
第十二条 警务督察局的职责是:
(一)对所属单位和下级机关及其人民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指导和协调全国机关的督察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各级机关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制定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五)部署全国统一的专项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六)组织、指导全国机关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协助本部人事部门做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督察长、副督察长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督察条例》和督察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