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专用罪,未参与实际经营的法定代表人不构成犯罪
何观舒:虚开专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日照市莒县人民不起诉决定书(莒检二部刑不诉[2021]Z61号)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候某甲系山东A管理有限公司、山东B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两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为其姐姐候某乙,候某甲不参与两公司的实际经营及决策等。
2019年4月-6月期间,山东A管理有限公司、山东B管理有限公司从日照C能源有限公司、日照D能源有限公司开具专用28份,价税合计30359225元,税额39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专用等书证;
2.证人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候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甲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