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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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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具体期限有所不同。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是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成立权是指债权人表达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一)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面行为;

(二)单方面表示意志一旦送达对方即具有效力(因此,行使组建权的意愿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三)生产效力不要求对方做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根据一方的意愿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四)设立权不能与原权利分离,也不能单独转让;

(五)成立权的存在有一定的排除期,形成权不受条件和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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