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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得开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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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专用;

4、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6、营改增规定不得开具专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用。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专用。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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