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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行为的无效,以后在此票据上的背书、承兑行为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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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行为的无效,以后在此票据上的背书、承兑行为也无效的说法是对的,据行为无效的因素:

1、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

2、根据票据行为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

3、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

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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