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的情况都不一样,有的可能因为有临时的任务,推迟退伍几天或者半个月很正常。但全军大部分还是正常退伍的。这个主要看兵种和工作情况。
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 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发给《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 编制名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 国家建设需要调出的。
延迟退伍指的是根据或者个人因素而决定的延期义务兵的服役年限。延长的时间不定,可能几天或者几月,具体要参考实际情况而做出判断,各个的情况都不一样。有的可能因为有临时的任务,推迟退伍几天或者半个月很正常。但全军大部分还是正常退伍的。这个主要看兵种和工作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和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 县级以上地方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