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警做出事故认定是有时限的,除非有法定理由经上级门批准可以延长。
如果交通事故中交警迟迟不下责任认定书,可以到交管部门了解、协商一下即可,交管部门会给一个合理的答复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ajiepai.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