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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立标准

来源:达界科技

法律主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标准是:

(一)受贿数额达到3万元的;

(二)受贿数额达到1万元: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法律客观:

1、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2、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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