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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特定涵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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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选择之债的特定涵义是什么

选择性债务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个支付目标中选择一个支付的债务。债务关系成立时,有几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几个标的中选择其来支付债务。双方同意债务人可以通过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比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会有选择性债务,或者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当事人必须选择一种履行。对象或行为、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债务履行期限和时间、地点、标的物数量等,可用于选择债务。

二、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什么情况具体包括哪一些呢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

选择之债相关法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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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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