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置的,应当及时处置。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置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置;无权处置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置的部门处置。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