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达界科技。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道路交通安全法110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110条

来源:达界科技

法律主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110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ajiepai.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