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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谁的申请可以撤销失踪?

来源:达界科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的撤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实。如果失踪人回到住所、居所、工作单位,或者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以各种方式知道了真实下落,失踪人就可以重新亲自处理民事关系,或者授权其他人处理。这样,失踪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财产代管人帮助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2、失踪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提出撤销宣告失踪的申请。失踪人重新出现后,有权向提出撤销申请,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失踪人的近亲属、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失踪人本人及其近亲属都不提出撤销申请,不能主动撤销作出的失踪宣告,虽然本人已经出现,在法律上,该人仍然是失踪人,不能亲自参加民事活动;

3、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作出撤销判决的应是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在对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实进行核实后,作出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

综上所述,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身份也就没有了,财产代管人应将管理的财产移交给本人,并汇报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活动。因财产代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人造成的损失,财产代管人应当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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