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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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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破产清算与重组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和重组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股东均参与重组。清算组主要参与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人员组成。在某些情况下,清算组也可以由人民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

2、管理者的职责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者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管理者在重组中的作用更像是监督者,监督重组活动;

3、重组企业可以采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各种重组措施,将全部或部分股权免费转让给重组人员,将债权转让为股份、经营或资产;

4、对担保物权的不同。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但在重组程序中受到;

5、重整程序是强制性的;

6、债务人的权力是不同的。在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和实施重组计划。除非债务人有破产欺诈和无经营能力。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能管理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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