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妻子的彩礼,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可以要回。包括以下情形:1、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3、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离婚后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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