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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74条规定,证据保全有什么方式的

来源:达界科技
第1种观点: 一、保留好证据的重要性有哪些?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现实中,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二、哪些材料可作为证据?1、传统证据(1)借条(2)借款合同等2、电子数据证据(1)放款记录:用于证明债权人通过指定账户向债务人实际划付了一定数额的借款。此外,第三方支付公司盖章的放款凭证也可以用来证明债权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借款交付给了债务人。(2)短信及电话催收记录:可以证明债权人曾多次以各种方式催告债务人还款,延长诉讼时效。(3)代付服务协议和委托书:可以证明债权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相关代付事宜。(4)债权转让通知:可用于证明债权人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债权,并依照法律规定向债务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5)居间方后台记录:证明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及尚未偿付的本金数额。

第2种观点: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仅依赖借款凭证或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等文件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是不够的。被告反驳称已经偿还了借款或转账用于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法律分析在现实案例中,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通常仅依赖借款凭证或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等文件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然而,如果被告反驳称已经偿还了借款或转账用于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不能仅仅依赖借据、收据或欠条等文件来简单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和内容。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哪些材料可作为证据?1、传统证据(1)借条(2)借款合同等2、电子数据证据(1)放款记录:用于证明债权人通过指定账户向债务人实际划付了一定数额的借款。此外,第三方**公司盖章的放款凭证也可以用来证明债权人通过第三方**公司将借款交付给了债务人。(2)短信及电话催收记录:可以证明债权人曾多次以各种方式催告债务人还款,延长诉讼时效。(3)代付服务协议和委托书:可以证明债权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相关代付事宜。(4)债权转让通知:可用于证明债权人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债权,并依照法律规定向债务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5)居间方后台记录:证明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及尚未偿付的本金数额。(6)其他合同或者记录:证明其他相关事项。拓展延伸借贷纠纷证据类型:哪些可以作为传统证据?在借贷纠纷案件中,传统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传统证据的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些证据类型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可以帮助法官判断案件事实,分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不违反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结语在现实案例中,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通常仅依赖借款凭证或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等文件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然而,如果被告反驳称已经偿还了借款或转账用于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不能仅仅依赖借据、收据或欠条等文件来简单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和内容。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发生和内容,被告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2-25) 第九十七条 人民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不予准许。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不予准许。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书,付款的转账凭证,或者支付现金时在场人出庭作证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1种观点: 证据保全法律基础证据保全的公证机构不能象那样,依职权主动进行证据保全活动,那么,公证受理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呢?我认为应当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启动保全证据程序,目的肯定是为了保护某种权利,而这种权利应当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这时,公证机构利用法律授予之职能,为申请人提供公证的保全服务,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义务。没有法定的理由,不能拒办。否则,将承担不作为的责任,保全证据公证宜实行申请利主义,以公证人员可以到达的空间为例,公证员只能到达:A申请人所属的空间;B公共空间;C如果是第三人所属的空间,必须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凡申请人有权进入的空间,公证员应申请才能进入。有一些证据收集方式,如秘密录音,如果法律无禁止性规定,作为申请人的私行为应当允许,公证处可以受理。如果把公证活动当作公行为,公证受理就缺乏法律的受权,在比如在保全证据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某些物品粘贴封条,以固定状态,有的人认为公证处行使的是查封权,把公证处告上法庭,其实,公证处无权行使查封权,粘贴封条只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手段。这一现象,说明公证活动与的诉讼活动确有不同,需要认真区分。证据保全重要组成部分除常见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材料、以及现场情况、行为过程等证据保全公证外,又出现了知识产权证据保全、房地产证据保全和证据保全等新的证据保全公证,并且,证据保全公证已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诉讼中,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新婚夫妇孙先生、赵女士到某婚纱摄影楼拍完结婚照后,摄影楼未经孙某夫妇同意,便将他们的照片陈列在橱窗内以招揽顾客。小两口得知后,要求摄影楼停止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被对方负责人拒绝。孙某遂向起诉,要求该摄影楼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摄影楼在得知孙某起诉后,悄悄撤下了他们俩的结婚照,换上了一张山水照。在法庭上,因被告否认曾利用过孙某夫妇的结婚照片,而孙某夫妇因举证不力最终败诉。该案中,孙某夫妇因忽视了关键的证据而导致败诉的结果。再一案例,2004年3月,果农原某从一化肥经销处购买果树专用复合肥150公斤,并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撒到果园里。同年7月,果园里施过肥的100余棵苹果树和杏树的树干开始流油,并逐渐烂根死亡。为讨回公道,原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受理后,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清点拍照,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以后可能灭失的受害果树证据进行了取样封存,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原某据此向提起索赔之诉。最终判决化肥经销处赔偿原某各项损失费6万元。本案中,原某通过及时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一)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三)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四)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必须在诉讼前申请。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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