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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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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法律依据】:《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第 征地范围内的耕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非耕地不予补偿。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后,房屋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照住房标准进行补偿;(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其他附(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补偿后,地上其他附(构)着物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零星树木由农户自己处理;(三)征地范围内的成片种植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四)征地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发局、市畜牧局共同确认后养殖专业户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其养殖房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的企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对养殖户不予安置。

第2种观点: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3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法律依据:《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第 征地范围内的耕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非耕地不予补偿。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后,房屋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照住房标准进行补偿;(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其他附(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补偿后,地上其他附(构)着物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零星树木由农户自己处理;(三)征地范围内的成片种植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四)征地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发局、市畜牧局共同确认后养殖专业户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其养殖房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的企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对养殖户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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