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争议金额收取5‰,最低不少于500元。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4、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的数额与实际数额有出入,应以实际数额为准。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八十二条 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一)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速录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仲裁员和当事人意见后,参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本规则附件二)有关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标准确定。(二)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三)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四)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八十二条 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一)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速录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仲裁员和当事人意见后,参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本规则附件二)有关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标准确定。(二)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三)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四)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争议金额收取5‰,最低不少于500元。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4、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的数额与实际数额有出入,应以实际数额为准。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八十二条 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一)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速录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仲裁员和当事人意见后,参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本规则附件二)有关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标准确定。(二)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三)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四)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八十二条 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一)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速录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仲裁员和当事人意见后,参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本规则附件二)有关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标准确定。(二)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三)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四)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争议金额收取5‰,最低不少于500元。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4、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的数额与实际数额有出入,应以实际数额为准。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地产纠纷申请仲裁时必须要交付仲裁诉讼费,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种。(1)案件受理费该费用是一种"国家规费"。主要用于仲裁机关的业务经费开支的补充。(2)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不同于案件的受理费,处理费是根据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事项或仲裁诉讼的需要,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勘测、鉴定或取证等所需的费用,是按实际支出当事人先向有关单位支付,或由当事人先预交处理费,由仲裁机关代付给有关单位,结案后统一结帐。案件处理费主要包括:评估房产、装修、水暖设备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房屋、土地租金;测量房屋、宅基地、房基地的面积、竖向标高等;鉴定房屋设备等工程质量和完损状况;拆砌墙身、鉴定所有权;证人误工补贴及差旅费;仲裁人员跨省、市外调的差旅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八十二条 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一)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速录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仲裁员和当事人意见后,参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本规则附件二)有关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标准确定。(二)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三)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四)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八十二条 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一)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速录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仲裁员和当事人意见后,参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本规则附件二)有关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标准确定。(二)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三)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四)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产仲裁就去仲裁委员会申请。如是劳动仲裁,就去所在区、县社保局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八十二条 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一)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速录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仲裁员和当事人意见后,参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本规则附件二)有关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标准确定。(二)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三)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四)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争议金额收取5‰,最低不少于500元。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4、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的数额与实际数额有出入,应以实际数额为准。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地产纠纷申请仲裁时必须要交付仲裁诉讼费,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种。(1)案件受理费该费用是一种"国家规费"。主要用于仲裁机关的业务经费开支的补充。(2)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不同于案件的受理费,处理费是根据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事项或仲裁诉讼的需要,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勘测、鉴定或取证等所需的费用,是按实际支出当事人先向有关单位支付,或由当事人先预交处理费,由仲裁机关代付给有关单位,结案后统一结帐。案件处理费主要包括:评估房产、装修、水暖设备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房屋、土地租金;测量房屋、宅基地、房基地的面积、竖向标高等;鉴定房屋设备等工程质量和完损状况;拆砌墙身、鉴定所有权;证人误工补贴及差旅费;仲裁人员跨省、市外调的差旅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八十二条 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一)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速录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仲裁员和当事人意见后,参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本规则附件二)有关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标准确定。(二)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三)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四)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
第2种观点: 仲裁费用是指仲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的处理争议案件的合法的费用。仲裁费用一般分为受理案件费用和办案费用。所谓案件受理费,是指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所谓办案费,是指败诉方为赔偿胜诉方办案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鉴定费、检查费、差旅费以及证人因误工、误工、误差费等。民商事仲裁除了收仲裁费外,还会收取相关的辅助费、调查取证费等。具体规定: 1.争议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二十元; 2.争议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收取五百元加收超过十万元部分的4‰; 3.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收取>千一百元加收超过五十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为准。 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一、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 (一)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争议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二十元; 2.争议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收取五百元加收超过十万元部分的4‰; 3.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收取>千一百元加收超过五十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为准。 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二)鉴证费按下列标准收取,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1.购销、订货、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 2.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1‰。 上述各类经济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三千元,最低收取>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地产纠纷申请仲裁时必须要交付仲裁诉讼费,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种。(1)案件受理费该费用是一种"国家规费"。主要用于仲裁机关的业务经费开支的补充。(2)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不同于案件的受理费,处理费是根据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事项或仲裁诉讼的需要,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勘测、鉴定或取证等所需的费用,是按实际支出当事人先向有关单位支付,或由当事人先预交处理费,由仲裁机关代付给有关单位,结案后统一结帐。案件处理费主要包括:评估房产、装修、水暖设备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房屋、土地租金;测量房屋、宅基地、房基地的面积、竖向标高等;鉴定房屋设备等工程质量和完损状况;拆砌墙身、鉴定所有权;证人误工补贴及差旅费;仲裁人员跨省、市外调的差旅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八十二条 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一)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速录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仲裁员和当事人意见后,参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本规则附件二)有关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标准确定。(二)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三)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四)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争议金额收取5‰,最低不少于500元。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4、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的数额与实际数额有出入,应以实际数额为准。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地产纠纷申请仲裁时必须要交付仲裁诉讼费,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种。(1)案件受理费该费用是一种"国家规费"。主要用于仲裁机关的业务经费开支的补充。(2)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不同于案件的受理费,处理费是根据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事项或仲裁诉讼的需要,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勘测、鉴定或取证等所需的费用,是按实际支出当事人先向有关单位支付,或由当事人先预交处理费,由仲裁机关代付给有关单位,结案后统一结帐。案件处理费主要包括:评估房产、装修、水暖设备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房屋、土地租金;测量房屋、宅基地、房基地的面积、竖向标高等;鉴定房屋设备等工程质量和完损状况;拆砌墙身、鉴定所有权;证人误工补贴及差旅费;仲裁人员跨省、市外调的差旅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八十二条 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一)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速录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仲裁员和当事人意见后,参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本规则附件二)有关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标准确定。(二)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三)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四)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争议金额收取5‰,最低不少于500元。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4、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的数额与实际数额有出入,应以实际数额为准。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地产纠纷申请仲裁时必须要交付仲裁诉讼费,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种。(1)案件受理费该费用是一种"国家规费"。主要用于仲裁机关的业务经费开支的补充。(2)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不同于案件的受理费,处理费是根据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事项或仲裁诉讼的需要,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勘测、鉴定或取证等所需的费用,是按实际支出当事人先向有关单位支付,或由当事人先预交处理费,由仲裁机关代付给有关单位,结案后统一结帐。案件处理费主要包括:评估房产、装修、水暖设备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房屋、土地租金;测量房屋、宅基地、房基地的面积、竖向标高等;鉴定房屋设备等工程质量和完损状况;拆砌墙身、鉴定所有权;证人误工补贴及差旅费;仲裁人员跨省、市外调的差旅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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