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家长在机关工作,孩子当然可以出国留学。法律依据:《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留学的学科应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的方针、,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按照统一的方针、,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二)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除国家统一掌握的部分外,实行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由派出单位掌握。(三)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单位应指定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与留学人员保持联系,指导他们在国外的学习,积极配合和协助驻外使、领馆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四)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是驻外使、领馆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教育委员会派出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使、领馆指定的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在使、领馆领导下,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具体管理工作。(五)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以及国内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关心和帮助出国留学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的发展和需要,热情地为他们服务。驻外使、领馆应在出国留学人员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教育,帮助他们增强艰苦创业、振兴中华的信念。(六)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成立的“学生会”、“联谊会”等社团是留学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七)国内留学人员管理部门、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职的(因为私事:包括探亲、旅游)是可以出境的。如果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话,就很难了,除非因为公事出国。所有的公务员申请出入境证件(港澳通行证和护照,的话可能有新的规定)时需要向普通人一样办理正常的手续外,还需要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同时,还需经过机关内部的审批流程,也就是单位同意且报本地主管机关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员(含现役军人、职工和随军家属)、干警因私出境,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先行办理党内、军内和机关的内部审批手续,再向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条 、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家长在机关工作,孩子当然可以出国留学。法律依据:《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留学的学科应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的方针、,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按照统一的方针、,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二)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除国家统一掌握的部分外,实行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由派出单位掌握。(三)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单位应指定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与留学人员保持联系,指导他们在国外的学习,积极配合和协助驻外使、领馆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四)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是驻外使、领馆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教育委员会派出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使、领馆指定的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在使、领馆领导下,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具体管理工作。(五)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以及国内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关心和帮助出国留学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的发展和需要,热情地为他们服务。驻外使、领馆应在出国留学人员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教育,帮助他们增强艰苦创业、振兴中华的信念。(六)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成立的“学生会”、“联谊会”等社团是留学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七)国内留学人员管理部门、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警可以出国,但是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的特警最基层的部门是位于县级或者区级门。特警队是机动的,没有具体任务,唯一的任务就是随时准备应付突发的事情。特警出警的条件是要由特警队的上级主管单位下达出警任务之后,才能出警,其以外的单位和领导无权命令或者指挥特警队执行出警任务。特种是警方的一个担负某些特殊任务的警种,特警是中的特种精英。专门负责各种特别的危险任务。法律依据:《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警可以出国,但是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的特警最基层的部门是位于县级或者区级门。特警队是机动的,没有具体任务,唯一的任务就是随时准备应付突发的事情。特警出警的条件是要由特警队的上级主管单位下达出警任务之后,才能出警,其以外的单位和领导无权命令或者指挥特警队执行出警任务。特种是警方的一个担负某些特殊任务的警种,特警是中的特种精英。专门负责各种特别的危险任务。法律依据:《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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