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并向全社会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3种观点: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目的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国家秘密是关系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和其他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立法依据是。国家保密法是部门法,部门法的立法依据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立法依据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颁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1988版)现已失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并向全社会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2种观点: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目的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国家秘密是关系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和其他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国家会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由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3种观点: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在不同历史时期,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有所不同。2010年修订实施的保密法结合保密工作的特点和方法,在总结新时期党和国家保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1、积极防范。“积极防范”是保密工作实践经验和特点规律的科学总结。保密工作首先要以预防为主,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即以防止窃密泄密为出发点和着力点,积极主动,关口前移,构筑人防、物防、技防的综合防范体系,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从源头上防止各类泄密窃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2、重点突出。“突出重点”是抓好保密工作的重要方法,也是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保密工作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学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保密工作,必须处理好重点和一般的关系,抓好重点,确保核心。同时,“突出重点”不是“只要重点”,对非重点可以放任不管或是放松管理,而是建立在对国家秘密进行全面管理基础之上,国家秘密在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种渠道泄露出去,都会危害和利益,都会影响保密工作的整体效能。3、依法管理。“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保密工作中的运用和体现。一是有法可依,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治轨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二是有法必依,机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三是执法必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是违法必究,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4、保放适度。“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保密工作遵循的一个重要准则。即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国家秘密保护和信息资源利用之间的平衡,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因此,为处理好“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的关系,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必须遵循“法律行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事项,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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