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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是否只限于已经确诊和治疗过的疾病?

来源:达界科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既往病史多久以前属于过去的病史。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非意外事故导致损失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2.《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以下义务:……(四)提供不存在或者未说明的重要事实。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因、危害后果,以及赔偿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方式等事项。4.《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患者提出医疗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与医疗行为相应的医疗记录、诊断证明、治疗方案、药品使用记录等证据材料。以上是本文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既往病史多久以前属于过去的病史并没有具体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医疗纠纷中,既往病史是一个重要的证据,需要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医疗纠纷的判定需要在医生的诊疗行为、病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医疗设备等方面进行评估。而既往病史作为病人身体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为判断医生的诊疗行为提供重要的依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医疗事故责任,充分调查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时以及事故发生后的情况,听取医务人员和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查阅患者病历资料。”2.《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应对医疗纠纷时,应当提供与医疗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正确性。”综上所述,既往病史作为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需要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以便于医疗机构和法律机构进行判断和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中的“既往病史”指的是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患有的疾病或症状。而是否包含疾病治愈,则需要根据保险合同中明确的定义和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中对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的疾病、身体状况等事项应当明确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既往病史的含义和范围。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二条:本保险所称“既往病史”是指在本保险合同成立之前,被保险人已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医疗机构有记录的、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关的疾病、症状或者身体不适。 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应当根据未告知情形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险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已经治愈的疾病,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属于“既往病史”的范畴,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需要根据最高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判断。同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过去的病史,否则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者索赔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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