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申请人:XXXXXXX。被申请人:XXXXX申请事项:请求XXXX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XX的监护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嫂子和小叔关系,被申请人赵XX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被监护人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申请人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特向XX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贵社区同意。理由如下:一、被监护人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急需明确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二、申请人XX申请担任XX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担任XXX的监护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14.人民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三、申请人XX作为赵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XX的监护人。申请人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履行监护职责。四、申请人XX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XX,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XXXXXX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监护人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XX的合法权益。申请人XX作为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XX,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现自愿担任XX的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申请,恳请XXXX社区居委会予以同意为盼。此呈XXXX社区居委会申请人:XX二0XX年XX月XX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
第2种观点: 精神病人一般无需办理法定监护人。因为我国法律直接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般是不需要办理手续的,直接按法律规定确认。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精神病人的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的职责时,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