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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与交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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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和交纳的区别在于含义、主被动和使用语境不同。缴纳通常指个人向公家支付规定数额,具有被强制性的意思,多用于义务履行,如学费、税款等;而交纳则指向相关部门交付有关金额,没有强制性,更偏向于个人主动,如党费。此外,“缴”这个字有“被强制”的意思,而“交纳”并没有,“缴纳”的意思是“履行义务或者被强制交纳”。如果有争议,缴纳会被行政机构处罚、起诉到,而交纳除起诉之前,还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进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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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与交纳的区别

缴纳和交纳的区别如下:

1、缴纳与交纳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概念不同:

(1)缴是缴纳的意思,指的是一个履行义务的过程;

(2)而交是转移、转换的意思,强调的是传递和交换;

2、其次是两者强制性不同:

(1)缴纳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的意思;

(2)但是交纳并没有强制性的意思;

3、而它们使用的环境也不同:

(1)通常,缴纳是在税款或学费方面较多;

(2)但交纳一般在党费方面较多。

4、后果不同:

(1)缴有争议会被行政机构处罚、起诉到;

(2)交有争议除起诉之前,还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进行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九条

【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起诉讼。

缴纳与交纳的区别

【法律分析】:“交纳”较“缴纳”的含义更广(“交纳”是“缴纳”的上位词,即“缴纳”包含在“交纳”中),涵盖面更宽。法律中规定当事人自己向法定机关交付款项时,一般使用“交纳”。但是,在规定包含有强制性意思时,可以用“缴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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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请问“缴纳”和“交纳”的区别的是什么?

1、性质不同:

“缴”有“被强制”的意思,“缴纳”是“履行义务或被强制交纳”;“交纳”没有“被强制”的意思。

2、替代关系不同:

“交纳”可以替代“缴纳”,但“缴纳”不可以替代“交纳”。

3、意思不同:

(1)缴纳的意思是向公家交付规定的现金或实物。如:缴纳税金、罚款、滞纳金等。

(2)交纳的意思是向有关部门或团体交付规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结交;奉献。

扩展资料:

【出处】交纳。多用于交付规定的财物给公家。 宋 王明清《玉照新志》卷三:“﹝ 何兑 ﹞以所作行状缴纳,乞付史馆立传。” 清 吴炽昌 《客窗闲话初集·沉竹楼》:“﹝ 沉竹楼 ﹞遣仆从将帑金缴纳。” 叶圣陶《潘先生在难中》:“他缴纳会费愿做会员;又宣称自己的学校房屋还宽阔,也愿意作为妇女收容所,到万一的时候收容妇女。”

纳税的范围很广,包含:

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申报、缴纳税金、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复议等等,是个很泛的概念。缴纳就是缴纳税金、罚款、滞纳金等。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交纳

百度百科-缴纳

缴纳与交纳的区别

缴纳和交纳的区别主要是:

1、字形不同,两个词语的第一个字字形完全不同;

2、意思不同,虽然都是动词,但是缴纳指的是缴纳一些会费、公罚款等给公家,交纳主要是指向有关部门主动上交费用;

3、两个词的代替性表达不同,交纳的意思较广,能够代替缴纳这个词,但不能反过来。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行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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